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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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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Kiwiberry Association of Dandong.缩写:KBAD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行业协作团体组织”。办会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组成人员主要由农民、生产企业、技术推广及院校等技术人员组成。属于地方性、行业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通过会员之间互相协作,为会员软枣猕猴桃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所需的各项服务,维护会员的利益,增加会员收入,逐步建立起内部运行机制完备、经济实力强大的行业协作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指导协会各项工作,带领广大党员会员积极开展工作,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丹东市林业局、丹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丹东市北林经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菜市街麦克小区21#101室;邮编1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会员进行软枣猕猴桃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软枣猕猴桃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技术经济协作,全面提高软枣猕猴桃生产科技水平;
(二)协调会员采购所需的软枣猕猴桃生产资料;
(三)协调推销会员的软枣猕猴桃及其产品;
(四)协调会员间的软枣猕猴桃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事宜;帮助会员企业研发软枣猕猴桃新加工制品,规范加工包装贮运技术,开发国内外软枣猕猴桃市场;
(五)向会员提供软枣猕猴桃产业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六)调研本地区软枣猕猴桃生产发展动向趋势和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和会员提供客观、科学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志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软枣猕猴桃生产、加工、商贸、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运输、贮藏、营销等,或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关心和支持软枣猕猴桃产业的人士。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无偿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关经济技术信息;
  • 享有本会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
  • 有权建议召开会员大会;
  • 有权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会员之间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会员之间优惠或优先提供种苗、农资物品,优惠或优先购、销软枣猕猴桃及其产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协调会员对外重要合同的订立等问题;
  • 审查和通过对本会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罚决定;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
本会监事负责监督协会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负责监督协会业务及财务运营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已加入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四、本会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理事会成员为500元/年;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会员为500元/年;其他会员为200元/年。
五、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可做相应调整。
七、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辽宁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
八、根据《丹东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丹民字[1997]121号)的规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费、福利待遇、临时聘用人员和补助费等开支。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九、每年会费开支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十、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十一、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丹东市软枣猕猴桃协会理事会。
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丹东市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丹东市民政局和丹东市财政局备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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